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7〕65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日常租赁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拟定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限上下两代(拆迁地块限上下三代)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和子女与父母。直系姻亲是指其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他处无住房和另有住房的“住房”特指:福利性住房(包括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低收入购房、限价商品房、原承租公房的拆迁安置房、代建房、集资建房、批地建房等)及租住部队军产房、落实政策私房、宗教房产、单位自管房等。
此定义仅适用于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改户及核定同住人。
第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面积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119号)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符合本规定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签订统一的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不符合本规定租赁条件,他处无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未达标的,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签订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市场价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市场价租赁合同)。
从2007年10月1日起,原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停止使用,市三区一律凭新租赁合同办理改户、房改购房、房屋维修、拆迁安置补偿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