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组织关于市劳动模范的情况调研,参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考核工作;
(六)推荐和协调市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七)负责协调市劳动模范的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应予取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依照劳动模范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等,必须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劳动模范奖金、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和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经费等由市财政列支,每年定额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宣传、新闻、出版单位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推介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五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主管部门要予以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