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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劳动模范。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八条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应当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市、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应当在所在单位、市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鄂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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