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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

  (三)坚持标准,控制成本。廉租住房建设以满足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要规模适度、交通便利、生活设施基本齐全。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要严格控制,并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和保障对象家庭结构相适应,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建设要实行公开招标,确保质量,降低建设成本。
  (四)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廉租住房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切实保证并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和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免征契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规定给予其它税收优惠,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租小户型住房的,经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认可,免征房产税。
  三、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
  实物配租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各地以新建、改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应占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的40%以上。
  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
  四、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支出范围,设立专门的预算支出科目,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落实。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给予财政困难地区补助。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比例按10%核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积极争取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其它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房产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购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维修改造和物业管理费用补贴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各级政府要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强化资金监管措施,保证各项资金足额提取到位,使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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