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我省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后城镇低收入家庭分阶段逐步解决的办法。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以后,根据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再逐步扩大保障对象和保障面积范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2007-2009年度廉租住房土地供应和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及工作方案,明确每年解决的户数、对象、保障方式和资金来源,于2007年8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要认真组织编制廉租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以逐步提高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
(二)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的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各级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时,要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优先照顾和重点倾斜。省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组织实施得力、年度任务如期完成的困难地区给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