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加盖密闭,并定期清洗;
(十一)生产、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严禁食品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车(厢)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售货;应当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包装后出售;
(十三)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贮藏室应设有防鼠设施、通风装置,保持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30厘米,离墙10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
(十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健康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上岗时,不得配戴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
(十五)饮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用水必须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六)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街头食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八条 新资源食品生产者在申领《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第九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申领《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卫生许可证》应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在现行三种规格的《卫生许可证》中,大《卫生许可证》用于具有法人资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卫生许可证》用于非法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小《卫生许可证》用于食品摊贩;
(二)填写《卫生许可证》项目应齐全、规范,并与其《卫生许可证书》的内容一致;
(三)编号“_____卫食字[年度]第_____号”中:行政辖区简称以当地人民政府公文编号简称为准,类别号只能填“食”字,年度按本年填写,不能简写,顺序编号从“001”开始,不得有重复;
(四)单位名称按申请书全称填写;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摊主按CE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姓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