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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接受卫生知识、营养知识和卫生法规的培训,将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并报卫生行政部门;
  (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室,配备专职的检验人员,将检验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应做到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或化验单。食品生产者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代检,出具化验单;
  (七)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应当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限期补报资料,逾期不补报的;视为未申请。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合格的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卫生许可证》;不合格者,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导其改进,重新审查。
  第七条 申领《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便于清洁,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三)食品加工、贮存、销售场所杀虫、灭鼠,应使用器械或低毒药剂,并不得污染食品;
  (四)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五)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具、饮具,有专用消毒设备和专用保洁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餐具、饮具应当采用物理方法进行消毒;小型饭店、食堂无条件采用物理方法的,可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
  (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设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七)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洗涤、污水排放、防腐等设施;
  (八)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保洁柜、专用冷藏设备、设空气消毒紫外线灯、洗手设施;小型饭店、食堂应当有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和洗手等设施;
  (九)从事送餐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设有专用配餐间,冷荤与热食品不得用同一食品容器混装,食品容器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和生产者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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