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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5日)废止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晋卫监字[1998]第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本办法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程序: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或《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主动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开业前初次申领《卫生许可证朋寸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资料;
  (3)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原料配方、生产用的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
  (5)食品标签、说明书;
  (6)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对试生产样品出具的检验结果;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到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将取得健康证的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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