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二)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三)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四)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五)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六)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先进水平的;(二)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