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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6.5 监督与演练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能力定期组织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
  (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
  (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
  (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 1万公顷以上的。

  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本预案属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7.2 预案制定、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省林业厅根据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7.3 地方预案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省级预案以外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厅备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实施方案。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报告和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而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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