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纠风办、省信访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权益,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事关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取得明显成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纠风办 省信访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精神,稳定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现提出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不仅事关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事关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事关工业化、城镇化的可持续推进。总的来看,我省在农村土地政策贯彻落实方面是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至今没有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规定;有的在承包期内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有的仍然通过实行“两田制”、多留机动地、高价发包等方式加重农民负担;有的包办代替,甚至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对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办理任何手续,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损害农民的流转权益;有的违法侵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村土地,在征地过程中方法简单,补偿政策不到位,补偿费过低,甚至土地圈而不用,造成闲置浪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得不到妥善解决;有的以地谋私,将集体土地暗箱操作,廉价包租、转让。这些问题虽是个别现象,但性质极为严重,既反映了部分乡村基层干部缺乏以民为本的群众观念,缺乏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在土地承包管理过程中存有很大的随意性,也反映了这些地方基础工作不扎实,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到户,农民缺乏维护自己土地承包权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