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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大纲的通知


  (1)组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素市场)。设置与林农需求相适应的服务功能,在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相应的服务窗口,制定相关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提供办公场所,建立机构,配备人员以及办公设备。

  (2)建立林权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

  (3)建立高效的林权综合服务体制。在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林木林地资源流转、林权管理和变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和资金结算窗口。实行政府搭台,市场化运作,交易、服务、管理多功能相融合,以市场机制为主线,以政府服务监督为辅助,两者相辅相成。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进入市场的森林资源产权主体合法性的审核,维护合法合同的效力。

  (4)总结试点工作,形成辽宁省关于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主要目标

  建立规范的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搭建起林业资源产品交易流转平台、信息交流平台、政策咨询平台、期货平台和资金结算平台,形成集信息发布、林权交易、中介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与服务机构,达到森林资源的自由流动和最优化配置。

  (四)林业支持体系建设

  1、主要内容

  (1)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主动与金融部门协调,尽快出台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稳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2)研究贷款贴息办法,实施贷款贴息。

  (3)开展林业保险业务。与保险部门协调,拓宽林业保险业务,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化解林业经营风险。

  (4)总结试点工作,形成《辽宁省以林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辽宁省林业小额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辽宁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配合省农委制定出台《辽宁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意见。

  2、主要目标

  为林农提供高效便捷的小额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保险业务,促进林农生产经营,增强林业风险抵抗能力。

  (五)林业管理体系建设

  1、主要内容

  (1)转变营造林工作机制。一是创建新的造林计划落实制度和机制。集体林承包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后,面对多元化的造林主体,传统的造林计划下达方式已不再可行。县级林业部门应转变传统工作职能,保障造林经营者的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和合法收益权;并根据林木生长周期长、收益慢且具有生态效益的特点,给造林经营者以适当的经济补助,用利益机制调动林农和其他主体造林的积极性。制定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多元化造林主体的造林计划下达落实制度和机制,保证在新形势下全省年度造林计划的落实完成。二是实现林业工程与林农对接。根据林改后林农自主经营的新特点,采取措施让林农能够参与荒山造林、速生丰产林、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及封山育林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保证林农享受与林业重点工程配套的资金投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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