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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意见


  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将建立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药品安全责任,并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同时,严格实行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人员,将依法依纪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把药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药品监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公安、监察、宣传等部门在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大力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形成监管合力,认真查找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的隐患,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

  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认真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药品批准文号清理工作,打击虚假注册申报行为,规范注册申报秩序;加大GMP、GSP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药品广告审查。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规范药品处方的书写和使用管理。要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假冒药品以及在食品、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份,扩大疗效、虚假宣传、欺骗群众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要积极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会同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处置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治联动机制建设。

  工商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宣传部门,建立药品广告监测和警示机制,利用综合监管手段,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虚夸疗效和适应症等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要加强对工商户无证经营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违法行为的监管。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对违法生产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案件的查处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建立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合工作机制。

  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市级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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