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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意见
(渝办发〔2007〕2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全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切实增强做好药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通知》针对当前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就建立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解决药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通知》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重点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药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各自承担的行政领导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分析和评估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本地区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药品监管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要积极支持药品监管部门尽职履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和支持诚实守信企业规范发展。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加强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及时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药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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