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我办于2005年8月25日转发的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05〕26号)在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上级政策的调整,该试行保障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要求。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07〕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6号)。新的保障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