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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合格标准

  联合检查组在对被检村验收时,要逐项考核打分,并填写《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评定表》(附表1)。考核总计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合格,70-84分为基本合格,达不到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 检查验收程序



  主体改革的检查验收采取层层验收的程序。

  第十一条 自查自纠程序

  乡镇对所开展林改工作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乡镇自查的范围要覆盖本乡镇所有有林改任务的村,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责认真整改。

  第十二条 复查程序

  乡镇自查自纠合格后,要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林业部门提出受检申请,接受县级政府组织的检查。县级自查的范围是本县所有有林改任务的村,重点开展村级改革质量的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令责任单位认真整改。

  第十三条 抽查程序

  县级自查合格后,向省、市提交受检申请,省和市林业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申请县进行检查。对受检县林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估,并向受检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

第五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四条 确定样本

  联合检查组随机抽查20%以上的乡镇,在被抽取的乡镇中,随机抽取2个以上村进行质量检查。用抽检村的各项检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和加权平均推定受检县(市、区)改革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方法

  一听。主要是听取村林改小组和驻村工作组对该村林改情况介绍,了解受检村基本村情、民情和林情,掌握林改总体情况。

  二查。主要是查阅林改成果资料档案,确认合同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面积量算是否准确。

  三看。看林权登记发证材料,检查图、表、册、人、地、证是否相符。

  四访。主要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调查、发放调查表等形式,了解林改是否得到林农的拥护,林农对林改是否满意,是否促进了林民增收。

  五评。通过听、查、看、访,在全面掌握各村林改情况后,逐项对照林改综合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测评打分。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

  联合检查组以验收县抽检的所有村为样本,以合格和基本合格村的有关资料为基础,通过加权平均值,按相关比值推算全县(区)各项任务定量指标的完成情况。指标如下:

  确权到户率=已明晰产权的集体林面积/应明晰产权的集体林面积*100%

  林权证发(换)证率=林权证已发(换)面积/符合条件的林权申请登记面积*100%

  档案管理综合合格率=质量合格村数+质量基本合格村数/抽检总村数*100%

  林权纠纷调处率=已调处纠纷面积/应调处纠纷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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