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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辽林字〔2007〕34号)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和《关于印发2007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7号)要求,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工作,保证改革质量,实现改革目标,落实省以奖代促补助资金,省厅制定了《辽宁省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县(市、区)并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辽宁省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验收目的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工作,积极推进林改进程,保证改革质量,实现林改目标,落实省以奖代促补助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验收对象

  全省各县(市、区)所有有改革任务的村。

  第三条 检查验收体系

  (一)乡镇自查自纠

  乡镇政府对所开展林改工作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

  (二)县级复查

  乡镇自查自纠合格后,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复查。

  (三)省市联合抽查

  省和市林业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依照本检查验收办法,开展对县(市、区)的综合抽查。

第二章 检查验收内容

  第四条 确权到户情况

  (一)村组林改方案

  村组林改方案制定是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村组林改方案内容是否基础数据清晰,村民议定事项明确,分配方案详实。

  (二)依法依规操作

  自留山、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林改过程是否履行4个阶段、10个操作流程;林改中是否做到程序、内容、方法、结果四公开。群众对山林依赖程度较高的地方,是否进行均山均林到户;群众对山林依赖程度一般的地方,是否做到了均利到户。

  (三)台帐

  是否组织技术人员对应改面积进行全面实地外业勘测;是否全面建立了林改后的资源台帐。

  (四)合同

  是否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类型是否区分合理,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完整;检查合同签订份数、面积,并依此计算确权到户率;以县为单位,是否将集体林应改面积80%以上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到户(包括联户和其他经营主体)。

  第五条 林权证发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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