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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7〕8号 2007年8月14日)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的贯彻落实,现就储蓄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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