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劳社规〔2007〕11号 2007年8月6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我局于2006年发布实施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33号)。为适应现实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过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窗口只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