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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7]218号)


朔州市物价局:
  你局《朔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朔价字[2007]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区终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5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6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0.70元/立方米。
  二、 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自来水价格分类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将朔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具体类别见附件)。
  (二)居民生活用水
  鉴于目前朔州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且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
  一级水量:2.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00元/立方米
  二级水量:2.51-3.5立方米/人·月,3.00元/立方米
  三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以上,4.00元/立方米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10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性用水2.3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7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3.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00元/立方米。
  (四)为加快推进朔州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实施,自本次调价之日起三年内,从供水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0.20元/立方米,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
  三、对有自备井取水资格且具备城市供水资质的供水企业,其终端销售水价按照上述价格执行。
  四、对城市低保户要采取水价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你局制定。
  五、在新水价计量办法及价格标准实施过程中,你局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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