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部门
体育经济处
四、申请时间
提前30日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说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人和协办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参与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的情况,资金来源;
(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方案;
(三)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四)治安、消防、交管等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体育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六、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举办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
一、审批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61项,《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
二、审批条件
(一) 体育竞赛主办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 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 有与比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 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审批部门
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
四、申请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