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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初审

  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 审批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规划,建设资金来源有保障;

  (二)新建体育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不低于原有体育设施;

  (三)先建后迁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

  三、 审批部门

  体育经济处,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协助。

  四、 申请材料

  (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理由说明;

  (二)市人民政府的新建规划和土地使用证明;

  (三)建设资金来源说明;

  (四)建设体育设施的工期安排和拆除时间安排;

  (五)新、旧体育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图。

  五、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一、 许可依据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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