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初审
一、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二、 审批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规划,建设资金来源有保障;
(二)新建体育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不低于原有体育设施;
(三)先建后迁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
三、 审批部门
体育经济处,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协助。
四、 申请材料
(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理由说明;
(二)市人民政府的新建规划和土地使用证明;
(三)建设资金来源说明;
(四)建设体育设施的工期安排和拆除时间安排;
(五)新、旧体育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图。
五、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一、 许可依据
《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