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一、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二、 审批条件
(一)不得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租用除外,临时租用一般不得超过10日);
(二)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的正常开放、使用;
(四)临时占用期满应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三、 审批部门
体育经济处
四、 申请时间
临时占用前一个月提出。
五、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占用体育设施设备的名称和面积;临时占用的用途和时限;
(二)临时占用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与使用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三)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中的安全应制定的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措施;
(四)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协议;
(五)临时占用期满的恢复原状时间及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 审批时限
收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