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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 审批时限

  收到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 审批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审批部门

  科技教育处

  四、 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学校地址;办学条件等。

  (二) 体育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 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 审批时限

  收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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