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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四)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六、审批时限

  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二、 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三、 审批部门

  科技教育处

  四、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二)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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