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办的职能处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体育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六、省体育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由承办处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省体育局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省体育局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九、省体育局所涉及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规定的省体育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附件:1.省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省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省体育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