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行政执法行为(4类)
(一)行政许可(8项)
1、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体育法》第
四十六条
2、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批准
《
枪支管理法》第
六条。
3、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初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
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38项。
5、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36项。
6、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37项。
7、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8、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二) 行政处罚(6项)
1、警告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条;《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罚款
《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