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晋体政〔2006〕11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省体育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人事部门依照职责参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三)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五)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八)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见附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执法处和行政执法人员于每年11月按照考核内容自查,并形成书面总结送法制工作机构;
(二)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行政监察、人事部门于12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并将考察结果报局党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地检查方式:
(一)听取执法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汇报;
(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测试执法人员相关知识;
(四)组织社会人士进行座谈听取意见或发放问卷进行社会调查。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执法处和行政执法人员当年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