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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晋体政〔2006〕11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体育行政部门正确履行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执法职责的处必须对涉及本处行政执法的事项和内容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三条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示的事项和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

  (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

  (三)执法职能处及各岗位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时限;

  (五)相对人权利,包括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等权利;

  (六)收费的项目和价格;

  (七)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

  3、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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