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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二)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 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 法律、法规、规章本身需要修改补充的建议;

  (五)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委托执法不合法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补办手续或者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所在单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督促执行或者责令限期执行;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督促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

  前款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由监督检查机关作出;其他决定可以由监督检查机构或省体育局作出。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属于省体育局处理职权范围或者需要由省体育局处理的,报请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监督检查机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报请处理的,使用报告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以省体育局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以监督检查机构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加盖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送达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后,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的省体育局或其监督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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