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要求等事项。
监督检查机构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者根据检举等需要查处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约束。
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到严格、公正、高效和廉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 现场检查;
(二) 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 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 询问知情人、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了解情况;
(五) 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督查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事前不通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除对当场发现并需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外,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第十五条 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 专门部署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对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全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