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督促执行或者责令限期执行;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督促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
前款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由监督检查机关作出;其他决定可以由监督检查机构或省体育局作出。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属于省体育局处理职权范围或者需要由省体育局处理的,报请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监督检查机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报请处理的,使用报告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以省体育局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以监督检查机构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加盖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送达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后,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的省体育局或其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监督检查机构或者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内容的,由监督检查机构或者省体育局责令立即改正,对行政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省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构或者省体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22日起施行。
山西省体育行政执法
人员发证与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省体育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体进程,根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