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规定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省体育局对本行政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省体育局开展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体育局法制工作机构为体育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机关、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法制工作机构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他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深入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督促行政执法单位解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省体育局应当根据实际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监督检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要求等事项。
监督检查机构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者根据检举等需要查处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