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局关于表彰贯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先进单位的决定
(晋体发〔2006〕2 号)
各市、县(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认真执行两个《条例》,加强和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积极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和满足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鼓励先进,促进对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开放工作,根据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联合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执法检查和总结情况,决定对太原市业余游泳运动学校等30个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名单见附件),授予贯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先进单位称号。
附件:贯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先进单位名单(共30个)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太原市业余游泳运动学校
古交市人民体育场
太原市万柏林区体育场
大同市工人体育场
阳泉市体育馆
阳泉市体育场
沁源县体育服务中心
襄垣县体育运动中心
潞城市体育运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