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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法制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三)  探索多样化的体育法律服务途径。鼓励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体育工作实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业务;借鉴发达地区经验,探索建立以体育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门体育法律服务机构,为体育工作者、体育组织和其他公民与组织处理体育法律事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逐步完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为解决体育纠纷和保护公民体育权利提供有效救济服务。

  (四)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体育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依法治体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加强向全社会的体育法制宣传,创造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

  四、加强法制建设的工作对策

  (一)  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法制建设,将体育法制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建设规划。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切实把体育法制工作作为实施体育宏观管理的首要内容,认真规划部署。

  2、建立体育法制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体育部门法制工作的领导分工,保证体育法制工作在工作部署、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制度措施、条件保障等方面的全面落实。要将体育法制工作作为考评体育部门领导素质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3、建立体育法制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年终总结检查制度,推进体育法制工作的制度化运行。体育行政部门要按期召开体育法制工作会议或相关工作会议,部署和总结体育法制工作。要开展体育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活动。

  4、上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体育部门的具体指导,并组织对体育法制建设中共性问题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和模式,推动体育法制工作。

  (二)加强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体育部门要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府及其法制部门汇报体育法制建设工作情况,争取他们对体育法制建设的关心、领导与支持;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

  (三)强化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1、各级体育部门要普遍设立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培养和引进、招收专门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中。不具备设立专门法制机构工作的部门应明确管理体育法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使全省体育部门形成上下有序、衔接明晰的法制工作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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