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立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
体育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体育部门的基本法,《
体育法》的颁布为加快体育配套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由此带动了全省体育法制工作。《
体育法》颁布实施前,全省仅有1987年山西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振兴山西省体育事业的决定》一件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层次的立法为零。《
体育法》颁布后,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在全国体育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将“建立以
宪法为指导,以
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的体育法规体系”作为体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之一;1997年下发了《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明确加快配套立法的重点包括推动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落实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奥运争光计划、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促进体育市场繁荣等方面内容。在此精神指引下,结合实际,我省体育立法从体育设施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以及体育竞赛管理等方面逐步推进。在省人大、省政府法制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支持下,分别于1996、2000、2002年出台了《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由于国家取消了体育经营活动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面临被取消的问题,经过努力,今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保留了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山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立法项目已经正式列入了2006年省政府的立法计划,按计划年内可出台。
体育立法的层次进一步丰富,太原、大同两市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在省级有关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为了规范体育市场,履行管理职能,两市体育部门充分发挥能动性,于1999年分别出台了《
太原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两部地方性法规。《太原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规章)也于2004年颁布实施。其他市体育局也根据自己的特点积极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地方立法的内容。
体育立法取得的成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提供了依据,为解决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突出问题提供了保障,对推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作用显著,意义重大。
(二)各级体育部门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
随着体育立法工作的进展,体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体育法制工作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作用日益体现出来,各级体育部门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对法制工作给予了更大支持。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各级体育部门面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必须压缩的形势,在这种大环境下,一些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增设了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如太原市体育局有产业法规处,晋中、忻州成立了法制科,临汾成立了科教法规科,太原市、长治市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没有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体育局也都指定了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并由专人负责。可以说全省政策法规工作的管理部门初步形成了网络,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整体推进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与此相适应,各地通过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将法制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全省大部分市体育部门已将体育法制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定期进行专门研究;一些体育局的中心组学习也将体育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学习内容,以促进领导同志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普法工作领导组均是由体育局和各直属单位一把手担任,方便了各方面的协调。这些扎实有效的措施有力地推动了体育法制工作。
(三)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用制度建设推进体育行政执法工作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手段,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是关系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关键环节。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方式和习惯,体育部门的执法意识相对较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于自己的执法主体地位的认识并不清楚。随着工作的不断开展和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体育行政部门对执法工作进一步重视,体育行政执法工作逐步推进并取得进展。
1997年山西省委批转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在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各级体育部门以此为机遇,积极开展建章立制,推进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省体育局根据省委省人大的统一部署,制定了《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建立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责任体系,把当时已出台的《
体育法》和《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执法职责分解到处,落实到人。同时随着立法工作的进展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又不断对责任制和相关制度加以完善与补充,《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颁布后,根据执法对象的具体化和执法任务加重的情况,于2001年制定了《山西省体育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山西省体育行政复议规定》、《山西省体育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西省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2002年《
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颁布实施后,又一次对行政执法职责进行了调整和细化,确保了行政执法职权到位、责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