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市体育局基本确立了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太原、晋中、临汾等地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我省的体育法制工作基本上有了组织保证。由于体育法制建设涉及体育工作的全局,综合性强,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部门和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担负着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重要任务,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工作的内容将越来越广泛,任务将越来越繁重,所以提高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素质是当务之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引进或招收专门法律人才,这是提高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法律素质的有效和快捷的途径;但实际中由于编制等方面问题可能专门引进或招收法律专业人才存在一定困难,但这不能成为不能尽快提高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素质的理由。这方面我有一个观点,供大家参考。“法律,主要是个经验问题”,这是一个法律界的名人说过的话,这句话从另一个侧面强调从事法律工作应该具备的素质。因为法律是社会行为规则,是对各种社会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如果不懂这些社会现象,各个领域的知识很缺乏,不论从事立法还是执法工作,都有把握不住的可能。除非具体行为跟法律条文完全对应,这个人犯了哪一条,一看就知道。但在实践中情况很复杂,自由裁量性很大,那就要看知识面和实践经验了。所以从事法制工作必须要懂经济、懂文化、懂历史、懂体育,在这样的条件下再学习法律,是个非常好的途径。所以各级体育部门应该拿出一些经费来,对在法制工作岗位的同志进行一些专门的法律培训,参加专门的培训班也好,送到学校学习也好,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对于培养我们的法制工作队伍大有裨益。因此在培养法制工作人才上要两手抓,一手抓法律人才的引进招收,一手抓现有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的执行,执行好了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我省立法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执法工作相对滞后一些。当然和体育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有关系,也与上级体育部门指导不够有关,但更主要的一点是我们执法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所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是当前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现在只有太原市体育局和长治市体育局有了专门的行政执法队,所以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还是由我们的公务员队伍组成,而且这也是方向。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我想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用制度推进。要充分利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机会,完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方面制度,使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与考核纳入规范化轨道,以此来推进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二是加强培训教育和交流工作。各级体育部门要经常组织学习培训,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交流,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加强与其他地区体育部门的交流,吸收先进地区和部门好的做法与经验。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应该牵头做好这方面工作,多组织一些交流活动;第三,各级体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用积极的态度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由于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刚刚起步,缺少经验,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多种多样的困难和问题,但不能因为有困难就退缩,这也不是体育的精神,而且执行法律法规是职责所在,不容推辞。所以我们的广大执法人员要知难而上,敢于执法,勇于执法,这样才能不断积累经验,在实践中得到提高。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也总结出了一些执法方面的经验,如我们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方面积极借助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其他部门的力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就是一条很好的经验。
第三,要树立大政策法规观,提高全体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体育法制工作不只是法制工作机构一个部门的事情,现在工作中有一个误区,一涉及“法”就是法规处的事,这至少是一个不全面的观点。广义上讲,法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属法的范畴。作为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特别是随着职能转变和管办分离,行政部门的工作将更加倾向于政策研究、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宏观指导方面。因此,政策法规部门是综合性的部门,其他职能处室也是在自己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从事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和落实工作。行政执法工作是行政机关工作的一个方面,其他大量的工作要体现在广大公务员的平时工作中,也可以说体育局就是一个大的体育政策法规部门,体育部门的公务员必须研究法律法规,研究政策,制定政策,从具体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所以各级体育部门的公务员必须加强法律学习,努力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职能转变和管办分离,全面推进体育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工作。
四、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职责,在推进体育法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制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基础,是推进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环节,所以在当前形势下,要充分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作用,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实事求是地讲,现在各级体育部门、各级领导对法制工作是既重视又不重视,说重视,纵向比,有很大进步;说不重视,横向比,和发达地区和其他部门比还很不够。对于体育法制工作,我们有的领导同志思想里边还是认为,和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等相比,是虚的,不实;或者说是软的,不硬;或者说是缓的,不急。法制工作机构的同志可能感触更深。当然这和领导的观念有关系,但也和法制工作的特点和开展情况有关。比如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的职责,按照职能划分也承担行政应诉职责,但从
体育法颁布至今,据我们统计,体育部门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基本为零;从立法角度来讲,省级和太原市、大同市有地方立法权,但十年来总共出台了五部地方性法规和一部规章,当然前面讲过立法是个很复杂的工作,但在其他人眼里看来五部法规是不是有点少了;从工作的特点角度讲,法制工作不象竞技体育那样有明确成绩标准和任务指标,也不象群众体育那样轰轰烈烈,也不象体育产业有明确的经济指标;而且单纯因为法制工作引起的群众反映情况也很少,所以从领导的角度来讲也许觉得法制工作的需求可能不是很强。经济学讲供给和需求,市场经济应该是需求决定供给,需求不旺盛,那么供给肯定就不行。这样,一方面领导思想上认为法制工作是虚的、软的、缓的,另一方面是在实践中需求不旺,二者互为因果,互相影响,就有可能形成开展体育法制工作比较困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