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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实现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和省卫生厅《全省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的《意见》精神,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通告》和胡苏平副省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查处取缔的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圆满完成摸底调查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展开拉网式的摸底调查,并按附表1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登记。特别是对乡(镇)、农村的小饭店、食品小作坊、食品小卖部要一户不拉落的进行调查登记,提出监督整改意见。在调查中,要发挥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共同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各地摸底调查工作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卫生局应于2007年8月28日前将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调查摸底表(附表1)报送市卫生局,同时抄报当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卫生局应于2007年8月底前将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摸底情况统计表(附表2)上报省卫生厅整治办公室(卫生执法监督处)。

  三、严格卫生准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严格发证条件,严把发证关。对于不具备卫生条件的餐饮业、食堂经营者和饮食摊点不得发证。要尽快建立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及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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