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把好卫生许可准入关,强化许可后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前,应对餐饮单位和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的现场卫生审查,严格发证条件,严把发证关。对于不具备卫生条件的餐饮业、食堂经营者和饮食摊点不得发证。要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从业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要强化许可后卫生监管,采取定期监督、不定期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饮食摊点的卫生监管。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把许可后的监管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及企业自身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餐饮业和食堂经营者的责任意识。
五、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抓住《特别规定》和《意见》贯彻实施的契机,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充实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的要求。积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申请当地政府解决卫生监督机构急需的办公用房,执法经费和交通工具等问题。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乡村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乡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应从符合条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选聘。要加大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力度,使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还没有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运城市盐湖区、垣曲县,太原市娄烦县,吕梁市兴县、离石、交城县、交口县、柳林县,晋城市陵川县、高平市,临汾市洪洞县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组建工作。
六、抓紧抓好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省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卫生厅印发的《全省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抓实抓好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严格执法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狠抓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过错追究制,严肃查处卫生监督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完善稽查制度,设立稽查科(室)或配备稽查人员,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要发挥基层组织的监督、举报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报必查、有误必纠。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报道,为开展餐饮业和食堂卫生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