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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厅人事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编制、卫生监督员选聘相关工作等;

  厅计财处负责制修订疾控、监督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相关收费标准,组织检查落实《意见》规定的减免收费规定,依法处理、纠正有关单位的乱收费行为等;

  厅疾控处负责组织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检测检验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检查、指导,会同有关处(室)制修订相关收费标准,组织疾控机构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等;

  厅医政处负责组织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会同有关处(室)制修订相关收费标准,组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等;

  厅农卫处、妇社处负责组织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落实《意见》有关规定的督促、检查等;

  厅应急办负责组织对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直管餐饮、食堂经营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对全省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行培训、指导,对市、县(市、区)贯彻落实意见《意见》开展专项整治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查检查,负责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卫生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完成省卫生厅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卫生检测检验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卫生服务,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和实验室检测等。

  三、认真落实减免收费规定,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意见》所规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和餐具卫生检测等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借发放卫生许可证之机搭车捆绑收费。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改进服务工作,采取预约上门服务、巡回体检等办法,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完善价格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对擅自增减体检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提供实际监测等不规范服务行为要进行检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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