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及要求,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现就《意见》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意见》有关要求,学习《
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
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增强做好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把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为加强对全省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卫生厅成立了由李俊峰厅长任组长,郝光亮副厅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餐饮业、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按照《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省卫生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在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中,应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编发卫生信息,审核有关方案、规定等文稿和协调有关处(室)、单位等工作;
厅卫生执法监督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对各市贯彻落实《意见》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等工作进行督查,编发专项整治简报,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定,组织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