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晋发[2006]13号)精神,根据《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职责分解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目标,以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努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健康素质,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到2010年,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80%以上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乡镇卫生院从业人员达到执业资质要求,乡村医生95%达到中专学历,多数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
三、规划与措施
(一)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以开展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为基本服务职能,加强急诊、产科和中医等能力建设,重点解决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其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共同筹集。村卫生所建设经费主要由县级政府筹集,省、市适当资助。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村卫生所建设的责任,将村级卫生机构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统一规划,坚持集体、个人举办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至少建设一所符合标准的卫生所,中心村设中心卫生所,无医无药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设点举办。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纵向合作机制。建立两级例会工作制度,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例会开展专题讲座、培训下级业务人员、通报工作信息、解决疑难问题。县对乡的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乡对村的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建立三级技术人员岗位交流工作制度。县级医疗机构每年派出2-3人、其他卫生机构至少1人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至少1年,并接收不低于派出人员数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进修;乡镇卫生院每年安排从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到卫生院学习,每村1人,每人至少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