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卫医发〔2006〕2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基本标准,现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2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山西省卫生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 医疗服务。
二、基本要求:
(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 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三、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四、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包括中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 息管理室、消毒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