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卫生诊断,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
(二)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辖区有关卫生信息,针对社区人群主要健康问题,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针对社区人群主要健康问题,明确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 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广泛开展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等相关宣传教育知识,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四)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防治。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和监测等工作,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五)慢性非传染病的防治。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
(六)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七)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的预防和筛查。
(八)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九)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十)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一)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宣传、咨询,并提供适宜的技术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十二)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