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卫妇社[2006]14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5号),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制定《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