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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签订合同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应当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我省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案享受相应的工资分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应享受我省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下列优惠政策:
  (一)非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考试应达到国家C级标准。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已具备医师和护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应享受提前1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优惠政策。
  (三)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优惠政策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建立对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期间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确定考核档次,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群众认可的原则,对卫技人员尤其是新招聘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转正定级、提拔使用、提高工资、职称晋升等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管理,严格卫技人员的准入,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机制,禁止招聘非卫技人员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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