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招聘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岗位空缺情况,每年年初应上报用人计划,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汇总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工资待遇、应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当参加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当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三倍的比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技能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经公开招聘组织机构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八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