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人字〔2006〕183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卫生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才队伍的管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招聘行为,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素质,优化基层卫生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选拔任用人员外,应实行公开招聘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以招聘医学及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为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新聘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从事临床服务的医师必须达本科以上学历。乡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新聘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从事临床服务的医师必须达大专以上学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护理人员不得低于中专学历。
第六条 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由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