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书原件;
(三)轮候号码确认通知书;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市公房管理中心安排的选房日期上午8:30前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身份确认,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参加选房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委托选房的应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轮候号码确认通知书;
(三)属于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特殊照顾对象的,应提交相关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在已公布的选房日期当日完成选房,最多有三次选房机会。
第十条 申请人按时到场选房的,按同房型中轮候号码的先后顺序进行;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到场和第二次、第三次选房的,按先来先选、后来后选的次序排队选房。
第十一条 申请人每次选房时间限定为10分钟,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号的,即视为一次选房,申请人应撤离选房工作台,保证后续申请人的选房。申请人被叫号三次未响应的,直接叫下一号选房。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选房应签订《选房确认书》或《选房意向书》。《选房意向书》可直接改签《选房确认书》。《选房确认书》一经签订不得更改。签订《选房意向书》的由选房系统暂时锁定所选房号,其他人不得选择。申请人再次选房时必须先放弃所选房号。
第十三条 属于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单列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可在选房之前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优先安排的单列房源中选房。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愿下调房型的,应在选房当日开始选房前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按调整后房型中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五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在每日选房结束后及时统计并公布选房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已签订《选房确认书》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根据房屋的交房日期提前通知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和入住,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