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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投资标准和规模
  项目规划投资来源主要是现有各专项规划中安排的中央补助投资、库区基金和地方政府配套三个渠道。由于我市地方财力薄弱,小型水库困难问题突出,项目规划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争取国家现有各专项规划资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等中央补助投资。 “十一五”期为四年(2007-2010年),请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每年每个农村移民300元的标准和市上核定各区县(自治县)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1.5倍(含三峡水库)控制项目规划的总投资,其中: 70%争取中央补助投资,区县(自治县)配套30%。项目规划中的农村饮水、农村道路、农村沼气等各类项目投资及补助标准,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测算(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为项目规划编制的领导机构,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项目规划编制的成员单位。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并负责项目规划的审查,市财政、水利、移民、农业、林业、交通、卫生、文教、广电、国土、劳动保障、统计、农综办、扶贫办、供电等成员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项目规划的审查和指导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牵头规划纲要的编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项目规划编制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项目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机构和部门分工,统一编报三峡水库和大中型水库项目规划。鉴于项目规划涉及部门多,各区县 (自治县)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参与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处理好规划和规划纲要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市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纲要,于今年8月底前报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审批;项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按照国家批准我市的规划纲要对区县(自治县)编制的项目规划进行审批。项目规划和规划纲要的编制要互动,根据项目规划情况编制纲要,根据纲要审批情况审批或调整优化项目规划。
  (三)整合各专项规划项目及投资。项目规划要与已有的专业规划和投资渠道相结合,对正在编制的“十一五”相关专项规划,要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倾斜纳入规划;对已经完成的“十一五”相关专项规划,可将已纳入到专项规划中涉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相关项目直接纳入项目规划,已经审批的专项规划不再调整,但实施中要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对未纳入到专项规划中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必要的可参照各专项规划中的标准制定,补充纳入项目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已纳入“十一五”相关规划的项目进行认真筛选、整合;要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切实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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